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促进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鄂发〔2016〕3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军民融合特色鲜明,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居行业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成果转化、产业集聚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走在全省前列的军民融合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示范基地重点发展核、航空、航天、船舶、海工装备、电子信息、爆破器材等军民融合典型产业,以及利用军工科技优势发展的与军工技术同源或工艺相近的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科技、节能环保、安全防护、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高新技术关联产业。
第三条 示范基地创建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加强协同创新,注重融合实效;加强政策指导,促进成果转化;加强规划引领,引导产业集聚。
第四条 湖北省国防科工办统筹负责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各市、州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配合湖北省国防科工办开展本地区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建内容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相关创建工作:
(一)落实创建工作总体部署。当地党委、政府对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高度重视,对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统筹安排,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示范基地创建主体就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创建的具体工作,制定有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产业发展规划和创建工作目标。
(二)突出军民融合产业特色。示范基地以核、航空、航天、船舶、海工装备、电子信息、爆破器材等军民融合典型产业及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科技、节能环保、安全防护、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高新技术关联产业为重点发展方向,引导军民融合相关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军民融合产业集群。
(三)服务军民两用成果转化。搭建信息交流、成果推介、产业服务等工作平台,服务军民两用成果转化。主动发现、培育、运用可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前沿尖端技术,促进民为军用。发挥国防科技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国防科技向民用领域的转化运用,服务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四)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探索组建由国有军工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广泛参与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军民融合技术领域科研协作,推动军民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促进军民两用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
(五)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健全。示范基地管理机构健全,组织结构清晰,信息传递顺畅。企业发展所需的注册登记、检验检测、现代物流、财税金融、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可以在示范基地得到解决,或者通过所在地政府的共享平台予以保障。
第六条 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困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发展,对上述特殊类型地区示范基地的创建标准给予适当放宽。
第七条 支持国防动员、联勤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及海洋、太空、网络空间等领域的军民融合发展,对上述领域示范基地的创建管理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示范基地必须有明确的创建主体,负责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九条 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创建主体提交所在地市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可后,经市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湖北省国防科工办。
第十条 示范基地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湖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5.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
6.创建主体所在地政府相关支持政策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申报要求提交纸质版原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第十一条 湖北省国防科工办对申报的示范基地组织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经评估通过的申报基地,提交湖北省国防科工办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在湖北省国防科工办门户网站公示 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湖北省国防科工办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或集聚区进行批复,授予“湖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定期通过市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湖北省国防科工办支持示范基地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示范基地内的企业,在军工投资、市场准入、信息互通、民技军用、产融合作、绿色通道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湖北省国防科工办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效果评估,对实现创建目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未实现创建目标的示范基地撤销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办法(试行)》(鄂国军民〔2012〕19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