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军民深度融合系列讲话精神,2016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印发的《关于创建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委发〔2016〕)28号),为抢抓军民融合上升国家战略和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重要机遇,大力发展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市近年来培育军民融合产业的实践经验,在对军工央企、军民融合企业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总体要求、工作重点、保障措施等三部分。
(一)思路和目标。
抢抓军民融合上升国家战略重要机遇,发挥我市民营经济的市场和资本优势,以“军转民”“民参军”为突破口,强化与央企和军工集团的交流合作,加快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和军民融合产业集聚提升,为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1年,力争实现“三个进一步”目标,即: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提升,军民协同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军民融合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培育百家军民融合骨干企业,军民融合产业产值超800亿元,力争达到1000亿元。
(二)工作重点。
从打造军民融合产业平台、引进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培育军民融合骨干企业、推进军地企业并购重组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军民融合产业的途径、方法及系列支持政策。
1.打造一批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创建一批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2.引进实施一批产业优势明显、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对协议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最高不超过6%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鼓励军工央企、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和专业服务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连续三年按年度绩效给予综合支持,三年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支持开展与军工央企合作,共同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军工企业并购重组和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对特别重大的军民融合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3.培育一批军民融合领军企业。对获得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个资质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制订并完成、以及主要参与制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并完成的企业及研发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专项补助。对参与中央军委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及国家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军品任务、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的企业,按实际承担项目研发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4.鼓励企业参与央企、军工集团并购重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参与央企、军工集团改制改组或引入央企、军工集团战略投资,充分挖掘目标企业的技术、人才和市场资源,促进军民深度融合。
(三)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重大议题。
2.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推进机制,强化与央企、军工集团对接交流,加强军地双方供需对接,促进要素撮合和资源整合。
3.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统计调查、信息报送、项目跟踪、绩效分析、定期评估考核。
4.强化宣传引导,深化常态宣传和典型报道,多举措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三、术语释义
(一)军工企业: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从事为国家武装力量提供各种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军民融合企业(项目):是指“民参军”的企业和从事军工成果转化的企业(所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