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领域,是军队战斗力机动保障、战略投送的有效手段,是联结军事战略和经济布局的桥梁纽带,事关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实现富国强军的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军民融合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陆续颁发了多项交通运输领域的政策法规,作为军民融合和平战结合最佳的实践平台,交通运输领域政策法规仍然面临体系不够健全、标准不够统一、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新时代,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要强化法治保障,改革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政策法规,加快构建形成系统配套、兼顾平时战时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军民融合政策法规发展现状
1.政策法规建设进展加速
早在红军时期,毛主席就大力强调,“组织联络前线与后方的军事运输,是对于革命战争有决定意义的事业”,突出了交通运输的战略地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同时具有经济和国防双重属性的交通运输领域上升到国家发展的突出位置。1995年2月24日,《国防交通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国防交通法制化建设迈出关键一步。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进一步强化了交通运输的法律地位。在接下来的20多年,按照军队提需求、交通战备部门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先后出台了《国防动员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军事交通运输条例》以及规范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通信等系统的《铁路建设贯穿国防要求的规定》《铁路军运设施设计规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规定》《新造民船贯彻国防要求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随着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2016年9月3日,作为自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立法,《国防交通法》明确规范了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国防动员等贯彻国防需求的相关工作。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逐渐明确了交通管理部门权责,初步解决了过去军民交通运输领域分离、国防动员力量较弱、物资调拨不畅、激励约束不健全等问题,破除了过去国防交通运输缺乏高阶法律规范的体制障碍,体系建设进展显著。
2.政策法规可操作性增强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等一系列规划,将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法规政策与计划规划协调衔接,实现了交通运输行业军事需求建设目标,将立体化投送力量建设、一体化保障力量建设、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指挥平台建设纳入交通运输网络体系规划建设之中。同时,《国防交通法》历时14年,从《草案》拟定修改到颁布阶段,开展了大量座谈会议,听取了军内外各方专家意见,组织完成了管理体制、交通保障、技术标准、项目补偿、与国防相关民用运载工具目录清单管理等大量研究工作,充分体现了军民联建、军民融合思想,政策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大幅提升,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3.政策法规结构更趋合理
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政策法规的制定从针对某一问题推出单一法规的方式转变为体系化构建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的系列政策法规,例如,根据《国防交通法》相关规定,陆续出台《综合交通体系贯彻国防要求若干规定》《交通运输力量建设实施细则》等国家层面法规政策,形成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力量。同时,法规体系基于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领域同步推进,高、中、低层次法律体系全面构建,综合性法规、专业性法规和专项法规并存,大力解决了大部分领域法规政策空白、规章制度不合理、管理模式缺乏变通等问题,军队、政府、企业协同构建了结构更加合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军民融合政策法规面临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虽然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但仍面临部分法律内容过时、衔接不上、规定模糊,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与《国防交通法》的规定不相适应,军民体系分离的法律障碍依旧存在。一方面,法律体系存在空白领域。例如,在境外军事行动的运输保障领域尚未出台法律予以保障,国防交通方面应急应战交通运输保障法规建立仍不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涉及到国防交通的内容不全、覆盖不够、刚性不足,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不完整,部分省份尚未出台基于本地经济发展和国防交通需求的地方法规。另一方面,部分领域法律内容过时,军地无法有效协调。例如,1993年颁布的《海商法》、197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等,已经不适应当前国情,对于知识产权的保障、军民融合保密要求等规范不够具体,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纵深发展进程,亟需修改构建更加科学合理、体系配套的政策法规。
2.技术标准缺乏统一
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齐驱并行,新型、大型和特种民用运载工具快速发展,体系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增强,部分技术指标已经超越了军队水平。但是由于种类繁多、技术参数不一,致使军地技术标准差异明显,很难形成快速动员、远程战略投送的联合作战力量,通用性比较低,贯穿军事要求的难度上升。同时,现行的民用运载工具无法满足部队重型装备的装卸、运输要求,由于军地技术标准不统一,进行技术改装需要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加改装难度很大。目前尚未出台规范的军地统一技术标准,从研制源头缺乏法律规范和统筹协调。为推动军地协调、军民互通的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亟需构建统一的技术标准,消除国防动员、交通运输工程军民共建等领域障碍。
3.项目实施缺乏配套
目前,根据《国防交通法》具体细则规划了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方向和实施细则,但是部分实施方案缺乏配套保障方案、对接方案和配套法规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及时性无法有效保障。一方面,方案缺乏配套保障,导致部分方案修订不及时,无法准确反映地方民用运载工具的数量、质量、技术标准、调拨机动能力,没有有效考虑到道路桥梁、隧道标准、弯道半径以及特殊地形地貌等对于国防交通运输的影响,未能充分体现部队装备、机械和物资更新对军事运输保障需求的影响,致使方案很难开展。另一方面,缺乏部分领域法律法规配套保障,特别是国防动员方面对于征用民用运输工具的资金补偿来源、技术标准、责任划分、国防动员权利主体划分不明确,相关配套法律规范划分不清晰,容易造成建设单位钻空子,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国防意识淡薄,阻碍军民一体、平战结合的“大军交”保障体系建设。
4.贯彻落实尚不到位
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的顶层法律,《国防交通法》尚未有效落实到交通运输各个领域。一方面,相关法律约束性不强,监管措施欠缺。一是统一领导、军地协调的组织机构权责尚不明晰,运转不够顺畅。虽然已初步建立地方铁路运输、高速公路运输、交通战备等相关网络,但是尚未有效实现国防交通与地区民航运输生产网、公路交通运输网等网络之间的联通,应急应战的组织工作事权主体尚未规范清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尚未明确。二是缺乏专业的需求对接、定期信息通报、激励约束等制度予以保障,项目建设缺乏统筹统管,法律落实存在障碍。例如,高铁车站分开建设后导致一地多站现象频发,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体系无法有序运行,对军代系统筹资源统造成困难。三是法律约束性、权威性不强。法律的普及和落实尚不到位,对于动员力量的财税优惠和精神奖励不足,致使国防动员激励较弱,法律观念不强,参与积极性偏低。
完善军民融合政策法规的对策建议
1.组织修订、论证出台与《国防交通法》适应的法规
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应当从顶层上搞好总体设计,细致梳理《国防交通法》相关规定,科学规划废改立工作,从国防动员、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建设等领域予以完善,细化专项法律体系,科学修订政策法规。一方面,要不断修订完善内容过时、与《国防交通法》不相适应、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规律的法律,切实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要加速推进在境外军事行动的运输保障、部队机动交通保障等空白领域立法规划进程,充实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相关条款,形成完整的、体系化的政策法规保障系统。
2.建立军民兼容、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
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技术标准体系的兼容性直接决定了交通运输的军民通用性,影响着军队平战一体的联合保障和战略运输力量,事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程。要加大调研论证力度,贯彻国防交通运输要求,按照军用标准和实施办法向国家标准靠拢的原则,统筹交通运输力量建设方面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修改无法有效满足国防需求的技术指标,加速修订部分过时的军用技术指标,从而使国家标准最大限度得覆盖军用技术标准。同时,应当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牵头贯彻执行交通基础设施和民用运载工具设计建造技术标准,推进技术标准一体化进程,强化技术标准体系的科学性、权威性、可行性。
3.健全系统科学、高效运行的配套法规体系
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的协调推进需要配套法律和专项法律协同发力,结合《国防交通法》等专项法律,逐步建立起保障体系运行、满足军民融合发展规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配套法规政策。例如,研究制定《国防交通补偿法》,明确战时交通运输征用民用交通设施的补偿主体、补偿手段和补偿金额;研究制定《战时装备征用法》,明确战时征用的管理主体、征用程序和相关方式方法;研究制定《战时主管部门工作条例》,明确战时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通运输能力协调、调拨程序,强化民用交通设施的国防意识,提升战时运输保障、战略投送机动力量;制定企业参与交通运输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动指南;等等。同时,强化军地政策法规衔接,修订《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纳入国防运输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内容,使各领域国防运输在动员等方面保持一致。将法规政策与国家、军队发展规划衔接配套,系统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建设的技术指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等,指导交通运输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4.严格督导军民融合政策法规体系的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体系运行监控是保障法律落地的有效途径,应当基于监管薄弱领域,加大执法监督和体系监控力度。一是应当完善体系监控的信息化建设,构建完整的交通运输监控网络,以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为基础建立健全军民融合领导机构,实现军民交通运输统一管理、统筹协调;二是应当健全执法监控制度,监督好人员主体职责,通过巡视监察和政绩考核方式规范国防交通执法队伍建设;三是应当监督法律流程标准,对交通运输行业军民融合各个阶段的责任主体、任务流程、目的标准等进行全方位监管;四是应当强化问责制度,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定严格统一的等级类别和处罚标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