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工信发〔2021〕225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德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战略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鲁政发〔201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鲁非公组办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结构优化、特色明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规范集群建设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特色产业集群是指经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认定公布的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县(区、市)或产业园区集中管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特色产业为支柱,集聚具有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和科研等支撑机构,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共享包括专业人才、市场、技术和信息等诸多产业要素,使产业和企业通过健全供应链产生促进效应,形成区域优势和持续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德州市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特色产业集群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鼓励县市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德州市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产业空间布局集聚,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要求,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主导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产业配套率及核心产品市场占有率、新增中小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等指标均优于一般产业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国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二)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集群区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内,集群内企业集聚度较高,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集群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等经济总量及增长指标以及税收收入、投入产出效益等质量效益指标均较突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在7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70亿以上。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居全省同行业第一位或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的产业集群,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品牌影响力强。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国家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产业荣誉称号,被省级及以上媒体重点宣传报道。
(四)技术水平高。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拥有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企业有较强的成长性,拥有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突出,注重绿色安全发展。
(五)工业互联网应用深入。实施“互联网 产业集群”行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在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企业管理等领域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业集群在网络营销方面典型示范作用明显。
(六)组织管理体系完善。集群依托载体有完善的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扶持政策健全。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信息、研发、检测、创业、培训、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健全。围绕省特色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按照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及情况分析。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工作,申报集群必须为加入市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库的集群,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市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本地工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德州市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附件1);
(二)德州市特色产业集群情况表(附件2);
(三)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简介(3000字以内);
(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五)特色产业集群内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产业荣誉称号、媒体相关宣传报道等材料;
(六)各类创新研发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建设材料;
(七)特色产业集群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计算能力、存储能力、数据的存储、分析和使用等情况;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荐至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推荐的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采用现场考察的形式进行核实。
第九条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公布名单,在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集群管理
第十条 德州市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库,将入库集群分为省特色产业集群(a类)、市特色产业集群(b类)和成长型产业集群(c类),实施重点指导和管理。成长型产业集群(c类)参照市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每年根据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提报入库相关材料。其中,集群区域面积为100平方公里以内,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为5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50亿以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了解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力争3—5年内,实现成长型产业集群、市特色产业集群分别上档升级,推动中小企业集聚集约高质量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申报主体要对标省特色产业集群标准找准差距、明确方向,对照省综合评价指标要求强化集群建设和管理,积极向省特色产业集群升级,通过省综合评价争取更多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市特色产业集群要加强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注重产业链配套,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特色产业智慧应用,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区管理质量,加大品牌培育与创建力度,推动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于每年2月中旬,将本地上一年度集群发展情况报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市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特色产业集群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