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高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企业、政商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党纪法规,主动靠前解决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坚决防止由风及腐、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清廉园区,严格做到“十不得”。
一、不得向企业乱伸手,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兑现政策、执法检查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检查验收项目为名收受红包礼金,加重企业负担。
二、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选择性执法和服务,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截留纾困惠企政策,违规推荐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
三、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消极应付,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置若罔闻。
四、不得收受企业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接受企业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投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以个人给企业借款为名变相违规收息获利,违规为企业抵押担保谋取个人私利。
六、不得违规在企业兼职、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靠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重要部门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
七、不得以办案名义等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违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八、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只承诺不兑现,只微笑不服务,因机构改革、班子变动、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账款。
九、不得在资金安排、土地出让、减税降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戴着有色眼镜”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十、不得以“工作繁忙”“下班时间”“正在休假”等为理由,简单粗鲁方式拒绝企业以电话、微信等形式政策咨询和反映诉求,不一次性告知企业,让企业浪费时间“来回跑”。
违反以上“十不得”的部门和个人,由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一律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