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主席曾将思想观念跟不上突出列为军民融合中的首要问题,其次才是体制、政策法规、运行机制、工作执行力度等。这一科学判断也完全契合军民融合立法的实际。
从思想观念上切实提高对军民融合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就必须在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问题上,牢固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自觉维护党对军民融合立法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破解各部门利益屏障和阻断,彻底摒弃因部门利益而干扰和阻碍军民融合立法工作的各种错误思维方式和做法。这实际上也意味着,推动军民融合立法,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军民融合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军民融合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过渡,进而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期。“统”“融”“新”“深”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高要求:要在“统”字上下功夫,就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上,自觉维护党中央对军民融合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在“融”字上做文章,就必须坚决摒弃“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错误理念和做法,在军地可一体执行的法律法规中优化立法资源配置,不要另起炉灶,乱开口子,各成体系,形成立法“两层皮”;在“新”字上求突破,就必须适应新时代的形势发展,在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勇于开拓进取,在创设军民融合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上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在“深”字上见成效,就必须在立法质量上要有高标准、严要求,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努力构建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这不仅直面军民融合的实质要害问题,也指明了军民融合立法工作改革的根本方向。在我国,凡涉及军民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95%以上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各部门负责起草。习主席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陆续成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等,对扭转军民融合立法进程慢、协调难等痼疾,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长期以来,军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装备建设、鼓励“民参军”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只限于武装力量内部施行,对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直接影响军事立法效益。在军民融合立法实践中,加强国家和军队立法工作的衔接,首先应当强化立法预测和评估,厘清涉军立法事项的兼容性与特殊性,如果涉军事项具有军民兼容性,则应当将其纳入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范;如果涉军事项具有特殊性,可以结合不同情形区别对待——需要军地一体遵循的,可由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包括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模式;只限于军内单位和人员遵循的行为规范,由军队根据宪法和法律另行制定。(来源: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