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湖北省互联网医院快速发展,在线诊疗人数大幅增加。为保障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安全、高效、可监管,城乡群众安全合理用药,推进药学服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湖北省在全国率先推出的互联网医院新规。
《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互联网医院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处方流转、处方点评及药学门诊对象,不应包括未经实体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诊断的患者。互联网医院不得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配送及流转,相关药品不得纳入互联网医院药品目录。
互联网医院开具并审核合格的处方,可在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调配取药、委托第三方药品配送企业配送或流转至零售药店取药。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办法》明确,互联网医院为患者提供处方流转服务,建立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平台,遴选入驻平台零售药店。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药店和患者的数据对接,在医生、药师和患者之间实现处方和药品信息互联互通,完成医师电子处方开具、药师在线审核、药店调配核对和药品配送等流程。平台零售药店是药品供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全流程可追溯。